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2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温玉娥与郑瑞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玉娥,郑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财保18号申请人:温玉娥,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马营庄乡。被申请人:郑瑞军,男,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住原平市崞阳镇。申请人温玉娥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瑞军所有的×××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史哲花(系温玉娥女儿)愿将自己名下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单壹拾万元整为温玉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郑瑞军所有的×××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郑瑞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宏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