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统林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统林,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228号原告:石统林(身份证号码2321021973********),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马延乡红升村***号。委托诉讼代理:陈月,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1265号汇智金座8-11层。负责人:赵树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统林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石统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统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统林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