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4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漯河市鑫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漯河市鑫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104行审2号申请人: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法定代表人:崔中领,人社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辉,人社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春庆伟,人社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漯河市鑫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勇豪,公司经理。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漯河市鑫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漯河市鑫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16〕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漯河市鑫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16〕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赵保宏审判员  张彦平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冰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