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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与张久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张久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91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负责人:刘洪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从立国,男,该支行职员。被告:张久才,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与被告张久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原告已缴纳),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洪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