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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俊波与河南省水墨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波,河南省水墨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692号原告:董俊波,男,1995年6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上蔡县尺乡单庄村董庄。被告:河南省水墨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与英协路英协广场B座2411室。法定代表人:陈振。原告董俊波诉被告河南省水墨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董俊波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俊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俊波负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董俊波。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