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秀文、王旭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文,王旭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文,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陆开华,桐乡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旭仁,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秀文与被执行人王旭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旭仁支付执行款1184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483执186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芸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