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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秀忠与许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忠,许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忠,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执行人许会平,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秀忠申请执行许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会平偿还申请人王秀忠借款本金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许会平之妻杜桂琴代履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