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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XXX与王兴禹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王兴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38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王兴禹,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王兴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8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兴禹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238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训固审判员  李廷军审判员  张万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