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陆永吉、王定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吉,王定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陆永吉,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定战,男,1970年5月1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陆永吉申请执行王定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