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6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江湘津与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顺县富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建工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左山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湘津,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顺县富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建工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左山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6970号原告江湘津,男,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谭劲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煌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26楼0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444478。法定代表人左山盘。被告永顺县富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351号,组织机构代码68030895-6。法定代表人刘靖华。被告济宁市建工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4339180-7。法定代表人左山盘。被告左山盘,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