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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徐时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徐时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黎丽,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时钟,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个体,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光仙,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时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需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申延艳审判员  冯金林审判员  牛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