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明泽与蒋剑、蒋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泽,蒋剑,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泽,男,生于1983年10月5日。被执行人蒋剑,男,生于1972年9月8日。被执行人蒋鹏,男,生于1977年12月20日。本院在执行李明泽申请执行蒋剑、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计算至2016年9月2日)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部门,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院(2017)陕0721执1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张国辉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