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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10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洁瑞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绘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洁瑞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绘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0810号原告:上海洁瑞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绘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洁瑞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绘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洁瑞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