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98号申请执行李志强,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5号9号楼。法定代表人XX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志强与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103民初7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其所承担的9508.88元,尚有给申请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未履行,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169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