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化龙与郭根源、王金亮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961号原告余化龙,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郭根源,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金亮,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李翔,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化龙诉被告郭根源、王金亮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根源、王金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化龙撤回对被告郭根源、王金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