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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化龙与郭根源、王金亮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961号原告余化龙,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郭根源,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金亮,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李翔,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化龙诉被告郭根源、王金亮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根源、王金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化龙撤回对被告郭根源、王金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