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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0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运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运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共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恒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中芦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焦维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运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三王村村委西邻。法定代表人:张银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共发,男,1955年11月28日生,汉族。上诉人河南省恒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运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发公司)及原审被告刘共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大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恒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恒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恒大水利水电工程有��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