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与徐荣凯、王丽、任建华、李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徐荣凯,王丽,任建华,李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邱国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杰,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孙吴县邮储银行资产保全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就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荣凯,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丽,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建华,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侠,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荣凯、王丽、任建华、李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荣凯、王丽、任建华、李侠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蒋保新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