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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冯述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述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08号罪犯冯述江,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潭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述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冯述江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述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冯述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冯述江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述江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现累计获得表扬9个。在审理中,该犯主动缴纳10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述江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但该犯属于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述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3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