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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彭某云、周某武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云,周某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云,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万载县人,住万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武,男,1991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袁州区人,住袁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云、周某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云、周某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云、周某武通过QQ联系“盛世28”网络赌博平台(网址:××)客服,为该赌博平台担任代理,代理名为“和平”。“盛世28”赌博方式为:赌徒通过网站代理商用人民币兑换游戏虚拟币“金某”,用“金某”押注数字或者大小、单双,网站根据“时时彩票”开奖数据,在0—27中开出一个数字,赌徒押中为赢。代理模式为:代理商以1元钱1020豆的价格从网站购进“金某”,以1元钱1000豆的价格卖给赌徒(诉称“上分”),从中赚取差价;在赌徒需要“下分”时,代理商以1元钱980—990豆的价格回收“金某”,又从中赚取差价。至案发时,彭某云、周某武经营的“和平”代理,以上述方式获取非法利润20余万元。2017年4月12日,彭某云、周某武被万载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非法获取的利润已被其挥霍一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云、周某武以网站代理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此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云、周某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云、周某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云、周某武通过QQ联系“盛世28”网络赌博平台(网址:××)客服,为该赌博平台担任代理,代理名为“和平”。“盛世28”赌博方式为:赌徒通过网站代理商用人民币兑换游戏虚拟币“金某”,用“金某”押注数字或者大小、单双,网站根据“时时彩票”开奖数据,在0—27中开出一个数字,赌徒押中为赢。代理模式为:代理商以1元钱1020豆的价格从网站购进“金某”,以1元钱1000豆的价格卖给赌徒(诉称“上分”),从中赚取差价;在赌徒需要“下分”时,代理商以1元钱980—990豆的价格回收“金某”,又从中赚取差价。至案发时,彭某云、周某武经营的“和平”代理,以上述方式获取非法利润20余万元。2017年4月12日,彭某云、周某武被万载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非法获取的利润已被其挥霍一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彭某云的供述:我自己喜欢玩网络游戏,我在网上看到“盛世28”网络赌博平台,然后就在这个平台上赌博,后来就搞起来了“盛世28”网络赌博工作室。这个平台的赌博方式就是进入网站加合作商家的QQ,然后给合作商打钱,合作商就会给赌徒的账号冲金某(俗称“上分”),100元钱可以买10万金某,充好了金某就可以在这个网站上赌博。赌博的方式有很多种,有一分钟开一次奖,有5分钟开一次奖,每次开奖就是一个数字,开奖的数字就是根据北京一个实时彩票的开奖结果,从0—27共28个数字,赌徒可以买大、买小,也可以买单、买双,还可以单选一个数字,不同的玩法赔率不一样。一个数字最少买100个金某,最多买1000金某,每次开奖网站都要抽水。赌徒如果输了金某就可以找商家购买金某,如果赚了可以找商家用金某置换钱(俗称“下分”),10万金某可以置换98元或99元左右,没换10万金某商家要赚1元或2元,合作商家就是通过置换金某从里面赚取差价。因为我在这个网站输了很多钱,就找合作商家问怎么能把钱赚回来,合作商家的客服就和我说可以做他们的合作商家,就是先从他们那里买金某,再以商家的身份卖出去,他们会把我的QQ挂到网站上。我成为合作商家之后,赌徒加了我的QQ我就可以给赌徒充值金某和置换金某,我则从中赚差价,一般置换10万金某我能赚1元或者2元。生意好的时候一天能赚一千多元,生意不好的时候每天能赚四、五百元。我在合作商家那里买金某,100元能买10.2万金某,其中2000金某是奖励,置换时合作商家不会赚我的钱,10万金某就是置换100元钱,但我会从赌徒手里赚差价。我从事合作的QQ账号是×××,QQ昵称叫“和平点卡”,使用了5个支付宝账号,昵称都是“和平”。我通过QQ和网站客服联系,也不知道老板的真实身份,通过支付宝、微信和银行卡三种方式支付。我是2016年5、6月份开始做这个,总共获利20万元左右。这个工作室我和我外甥周某武一起搞的,他更懂技术,但没明确分工,赚的钱我们平分。另外还请了两个人,一个是我侄女彭某香,她专门负责给赌徒冲金某和置换金某,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做,我每个月给她3000元工资。还有一个叫叶某,也是负责冲金某和置换金某,工资2000元。2、被告人周某武的供述:去年(2016年)过完年我在家没事做,就经常上网,在3、4月份的时候发现一个“传奇28”的赌博网站,我在这里输了3万多元,在这个网站玩的期间认识一个客服,就问了如何招收代理的问题,并且交了1万元做了这个网站的代理,后来这个网站关掉了。2016年7、8月份的时候我开始代理“盛世28”,今年3月份开始代理“王者28”,赌博方式就是购买金某进行赌博,我作为代理商赚取差价。我这个代理工作室请了两个人,彭某香和叶某。我和彭某云其实是合作关系,我负责操作运营,彭某云负责打点,赚的钱平分。我们总共盈利25万元。3、证人叶某的证言:我在彭某云成立的工作室工作,从2016年9月份开始,我去的时候这个工作室就已经开了。这个工作室主要是为“盛世28”做代理,为客户上、下分,我负责为客户上、下分。这个平台有一个工作QQ和微信,QQ昵称是“和平点卡”,我通过QQ联系客户,客户给我转账,我就给他上分,一般是100元上10000分。客户如果赚了钱就会下分,我再转钱给他,10万分会转给他98元钱,从中赚取差价,我估计每天能上7、8千元的分。4、证人彭某香的证言:我帮彭某云在网络赌博平台做代理,代理的名字叫“和平点卡”或“和平代理”,赌博网站不会直接和玩家发生关系,赌徒要赌博的话就要联系我们,我们就出售游戏分给他,要是赚了分的话也可以卖给我们。我们主要代理的是“盛世28”、“神乐28”等。我的工作就是和赌博网站及玩家打交道,负责上、下分,通过QQ联系。赌博方式主要是“猜马”,从1到27这些数字中选大、小,选中就赚钱。游戏币的价格一般是1比1000来卖,买家100元能从我们这买10万分,玩家可以用这些分赌博,但系统会补2000分给我们。玩家赚了要卖分,10万分能卖98元,我们能赚2元的差价。5、证人周某的证言:我对我舅舅彭某云经营的这个赌博平台关注的比较少,他现在主要经营一个“盛世28”的平台。这个赌博平台就是一个网上赌博的场所,他们靠拉玩家赚钱,玩家要在平台上赌博就要上分。赌博方式也简单,就是买数字。我没有这个平台的账户,我想到这个平台赌博都是彭某云提供账户给我玩。6、证人彭某福的证言:我家住在新源小区,2016年农历年底回家的时候发现彭某云在我家主卧电脑房装了一台台式电脑,还带彭某香、叶某、周某武不知道在我家搞什么名堂。我就问了彭某云,彭某云说不关我的事,但我从他们的对话中听出应该是在搞赌博。7、万载县公安局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经公安机关对彭某云使用的电脑进行检查,其QQ账号为×××的账户有大量关于网络赌博的聊天记录;其在××网站注册的“和平”账户有关于金某销售统计的记录。8、万载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周某武和彭某云手机、银行卡、电脑及记账用的笔记本等财物。9、万载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周某武、彭某云均于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归案。10、被告人周某武、彭某云的常住人口信息表。11、电子证据光盘。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武、彭某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从中牟利,获利2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此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武、彭某云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武、彭某云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欧阳平安人民陪审员 张 洁 琼人民陪审员 周 智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