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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玉珍、蒋爱琴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玉珍,蒋爱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珍,女,回族,1936年12月27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光、范思雯,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爱琴,女,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祥,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韩玉珍因与被上诉人蒋爱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玉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蔡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琦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