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玉珍、蒋爱琴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玉珍,蒋爱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珍,女,回族,1936年12月27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光、范思雯,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爱琴,女,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祥,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韩玉珍因与被上诉人蒋爱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玉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蔡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琦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