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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汉英、邓菲菲与赵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汉英,邓菲菲,赵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970号原告:杨汉英,女,1961年3月7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原告:邓菲菲,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被告:赵敏,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原告杨汉英、邓菲菲与被告赵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汉英、邓菲菲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汉英、邓菲菲撤诉。案件受理费5899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杨汉英、邓菲菲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