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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春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715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春仲,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莘县。关于张春仲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鲁15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8日移交执行。本院在执行张春仲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春仲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春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张春仲应履行罚金2000元,已��行到位0元,尚欠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5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关于张春仲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