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莫正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正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57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正南,男,1991年8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宾阳县(以上均为自报)。2016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正南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泓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正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莫正南窜至被害单位中山市东凤镇和穗工业区某公司二楼仓库,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单位存放锡条的库房内,盗走33箱共660KG锡条(价值人民币8910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2017年6月6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在东升镇某网吧内将被告人莫正南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正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员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横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的照片、中山市东凤镇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痕迹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本院作出的(2016)粤2072刑初1474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手机号码为150××××6807的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中山市德普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进仓单、物料卡、证明及委托书、被告人莫正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正南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莫正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莫正南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正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正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莫正南退赔被害单位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89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宏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水娣关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