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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未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602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602号原告:四川省隆昌县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表人:杨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川,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系四川省隆昌县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林,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系四川省隆昌县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未兵,男,1975男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四川省隆昌县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未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隆昌县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隆昌县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县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