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2执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新疆荣顺德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永信联桥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窦永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荣顺德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永信联桥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窦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荣顺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路255号。法定代表人:许钲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永信联桥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85号。法定代表人:窦永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窦永刚,男,汉族,新疆永信联桥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沙湾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2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永信联桥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窦永刚的存款、收入1532919.64元(其中本金1515365.98元,执行费17553.66元);二、被执行人新疆永信联桥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窦永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