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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玉萍与杨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萍,杨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297号原告赵玉萍,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杨艳萍,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萍与被告杨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赵玉萍负担。审 判 员  刘玉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