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民申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强,王哲,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6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强,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哲,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2303室。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付强因与被申请人王哲、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房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2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强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法定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内审结,而一审程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3个月,本案没有任何中止事由,审理期限超过法律规定。(二)案件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二被申请人伪造申请人付强的签名办理房屋核验和网签,对伪造一事在庭审中多次提出,但法官未进一步核实。被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被申请人主张违约金。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哲与付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据此履行。双方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诉争房屋核验通过后,付强无正当理由未配合王哲进行客户贷款银行面签,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付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付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