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史小丽与平顶山市金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业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丽,平顶山市金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业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3754号原告史小丽,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本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市金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治金宾馆3楼会议室,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764880474Q。法定代表人张业钦,总经理。被告张业钦,男,汉族,1940年12月29日出生,住本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小丽与被告平顶山市金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业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小丽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琳娟附本案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