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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姜卫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姜卫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02民初8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00669785073C,住所地为江西省鹰潭市西湖路1号。负责人:湛先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文,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原告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彦,女,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汪县,系原告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姜卫敏,女,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姜卫敏(以下简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卫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699971Q216075123873);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434864元,拖欠的逾期本金7792元、逾期利息8440元,罚息297元共计人民币451393元(贷款余额、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60%再加收50%罚息,继续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确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具有抵押权,且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的处分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因实现本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699971Q216075123873),借款金额45万元,借款额度存续期限156个月(2016年7月14日至2029年7月14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2016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支用贷款45万元,借款期限120个月(2016年7月19日至2026年7月19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7.84%,即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原告也已向被告成功发放贷款45万元。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沿江大道7号清波雅苑听涛苑02号楼东单元102室的房产(房产权证号:月湖区字第××号)为上述借款的本息以及为实现本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产权证号:赣(20**)鹰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043号)。截至2017年5月15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该笔贷款己经逾期85天。经过原告客户经理多次电话、实地催收,被告依旧不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699971Q216075123873)第十条额度终止“(十)贷款人认为其他可以终止额度的情形”的规定,原告有权终止对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该笔贷款”。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三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被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邮政储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支用单、借据、放款单、系统贷款结清统计表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按约定将款项发放到被告的账户上,且明确约定了贷款本金、期限、年利率、违约责任等,贷款资金已转账成功;3、《中国邮政储蓄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房产证、他项权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姜卫敏以位于鹰潭市月湖区沿江大道7号清波雅苑听涛苑2号楼东单元102室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鹰潭市房权证月湖区字第××号)为其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原告。被告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被告姜卫敏向原告申请个人贷款,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5万元,借款期限为156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罚息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算,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并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解除本合同等。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鹰潭市月湖区沿江大道6号信汇清波雅苑听涛苑2号楼东单元102室的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系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原告申请支用贷款45万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将45万元汇入被告账号为62×××04的账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该笔贷款已逾期违约,截至2017年5月15日,被告欠原告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余额434864元、逾期本金7792元、逾期利息8440元、罚息29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51393元。原告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该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借款义务,被告未按期归还本息,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约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亦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加收罚息(利息及罚息按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且原告系被告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其享有对被告的抵押物处分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对故对原告的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对原告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被告姜卫敏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699971Q216075123873);被告姜卫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699971Q216075123873)项下的剩余贷款本金434864元、逾期本金7792元、利息8440元、罚息29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51393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17年5月15日,以后的利息、罚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计算,罚息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对被告姜卫敏提供的抵押物(鹰潭市月湖区沿江大道7号清波雅苑听涛苑2号楼东单元102室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鹰潭市房权证月湖区字第××号)的处分价款在其担保范围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699971Q216075123873项下的所有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姜卫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军太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人民陪审员  王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爽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