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恢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保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保忠,刘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523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陵县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保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保明,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保忠、刘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恢5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