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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保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保忠,刘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523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陵县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保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保明,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保忠、刘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恢5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