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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3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锋与杨兴龙、管欣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杨兴龙,管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073号之一原告:陈锋,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龙,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管欣欣,女,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皖1822民初307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陈锋已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兴龙、管欣欣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中央乐城35栋4-202室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