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南凤昌、青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凤昌,青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海兴瑞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陈德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凤昌,男,汉族,1986年1月23日生,住沧州市海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青县盘古乡政府东50米。法定代表人:李佳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强,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系青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兴瑞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海安路南兴民街西。法定代表人:刘玉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广场*号楼*楼*层。负责人:翟志,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号楼*层。负责人:靳祖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兴,男,汉族,1993年1月10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陈德生,男,汉族,1959年2月26日生,住黄骅市。上诉人南凤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南凤昌指定的地址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开庭传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视为开庭传票已经送达。上诉人南凤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应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3元,由上诉人南凤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张 珍审判员 冉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