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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秀苗与曹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苗,曹伟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479号原告田秀苗,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曹伟超,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苗与被告曹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本案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李杰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