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7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秀苗与曹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苗,曹伟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479号原告田秀苗,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曹伟超,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苗与被告曹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本案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李杰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