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申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子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邵子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6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子明,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永丰街23号。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邵子明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行终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子明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没有北京市公安局移交处罚的相关手续,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在北京根本不存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天安门、中南海附近都属于公共场所,访民到这些地方不违法。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的审理方式剥夺当事人三日内向法院“补充材料”的权利,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故意枉法裁判。请求撤销终审判决,依法、依事实重新审理或发回下级重审。本院认为:两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具有本案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正确。被申请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所履行的行政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3月5日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主张其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两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方面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邵子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子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雅晶代理审判员 李 瑾代理审判员 张明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