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宇与李清祥、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宇,李清祥,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204号申请人孙宇,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李清祥,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XXX,男,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孙宇诉被申请人李清祥、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X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XXX所有的位于新奥蓝城73栋×××号房产(长房权字第5060288×××、丘地号4-100/130-142-×××)予以查封。对申请人孙宇所有的位于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1555号保利花园(保利·罗兰香谷)157幢×××房屋(长房权字第201611180×××号、丘地号4-101/69-3-2-×××)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