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站峰,李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87号自诉人郭站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李闯,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自诉人郭站峰以被告人李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站峰以被告人李闯积极与其协商此事,且就现有证据不能足以支持申请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站峰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站峰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