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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巫佳与被申请人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佳,廖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591号申请人:巫佳,男,汉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尹万琳。被申请人:廖鹏,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巫佳与被申请人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巫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廖鹏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权,建筑面积104.76平方米)进行查封,限额97720元。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巫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廖鹏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权,建筑面积104.76平方米),限额9772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