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耀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45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涵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耀林,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住临洮县。申请执行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耀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甘1124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王耀林于2016年9月20日给付原告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70000元,案件受理费76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交纳3800元,由被告王耀林承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耀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司法拘留。对借款本息的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通过房管对其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杨 瑛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