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金成与李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成,李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成,男,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李雪飞,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址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金成与被执行人李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1812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许凤海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人民币62000元扣划至本院,并以给付申请执行人。办案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1812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