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滁州市云广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滁州市云广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东路54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1017-2。负责人:李中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云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北路1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8545875K(1-1)。法定代表人:陈太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云广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市云广物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云广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