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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傅笠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傅笠洪,蒋家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095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二段天缘购物休闲广场C栋C(F)1-4.1-5.1-6.1-7.1-8.1-9.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78852553K。负责人:卢刚,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正中街29号,组织结构代码证:75474535-9。被执行人:傅笠洪,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蒋家容,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傅笠洪、蒋家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2002民初408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傅笠洪、蒋家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傅笠洪、蒋家容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12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8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瑜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