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53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进,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叙永县。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进窜至中山市东升镇高沙社区某街17号出租楼停车房内,使用T字型六角钥匙撬锁盗得被害人肖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TDR990Z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40元),后逃离现场。2.2017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进窜至中山市东升镇某百货门口对开路段,使用T字型六角钥匙撬锁盗得被害人何某1停放在该处的挂粤J×××××号牌重骑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400元)。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进在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某路五街2号某士多店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并在被告人张进身上缴获作案工具T字型六角钥匙1把。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缴回的被盗重骑牌摩托车发还被害人何某1,其余赃物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何某1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裕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中山市东升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资料、被害人肖某提供的被盗电动车购买单据、证人孔某1、杨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进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T字型六角钥匙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责令被告人张进退赔被害人肖某2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静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