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茹与林家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茹,林家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331号原告:梁茹,女,1989年8月4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林家平,女,年龄不详,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茹与被告林家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茹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茹承担。审判员 陈昌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