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福诉被告孔令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福,孔令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979号原告:张世福,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孔令慈,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张世福与被告孔令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世福负担。审 判 长 丁春丽审 判 员 俞秀红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