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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福诉被告孔令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福,孔令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979号原告:张世福,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孔令慈,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张世福与被告孔令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世福负担。审 判 长  丁春丽审 判 员  俞秀红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