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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某、蔡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被执行人蔡某,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县,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九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标的款72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72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1执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虎审判员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