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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梁冬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梁冬平,胡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03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兰祥,主任。被执行人:梁冬平,男。被执行人:胡兵兰,女。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青计生征决【2016】第200060号行政征收决定,申请内容为执行社会抚养费65247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为吉安市青原区范围内行使计划生育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职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其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相应的义务人且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青计生征决【2016】第200060号行政征收决定。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梁冬平、胡兵兰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郑志平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小安书 记 员  彭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