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行审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刘建标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刘建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8行审136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法定代表人包朝阳,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平,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建标,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某罚[2012]3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分别为:一、责令刘建标将非法占用的总用地1099.7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文成县百丈漈镇西段村集体经济组织。二、限刘建标在三十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计建筑面积为304.00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文某罚[2012]3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6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刘建标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2017]47号催告书,并限被执行人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建标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文土资罚[2012]3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内容。(1、责令刘建标将非法占用的总用地1099.7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文成县百丈漈镇西段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刘建标在三十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计建筑面积为304.00平方米,并恢复土地���状。)由申请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勇人民陪审员 张一科人民陪审员 严昌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怡惠?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