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美阳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鲵宝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美阳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鲵宝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659号原告:陕西美阳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3号1层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龚立乾,总经理。被告:陕西鲵宝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西安国际奥林匹克中心广场B座13001号。法定代表人:张思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美阳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鲵宝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陕西美阳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阳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美阳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陕西美阳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晓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