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世卿与洛阳七彩风情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汇悦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卿,洛阳七彩风情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汇悦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卿,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住伊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洛阳七彩风情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法定代表人:任照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汇悦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洛栾快速通道北段。法定代表人:任照立,该公司董事长。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占民,1967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十一街坊5号楼4号。本院在执行王世卿申请执行洛阳七彩风情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汇悦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9民初28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洛阳七彩风情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伊政国���(2016)第YDJ2012-47号土地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王世卿以与被执行人洛阳七彩风情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汇悦事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洛阳七彩风情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伊政国用(2016)第YDJ2012-47号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洛阳七彩风情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伊政国用(2016)第YDJ2012-47号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东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