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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行审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林大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林大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审123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姚舒特、周汉琴,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大合,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林大合履行退还土地和拆除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月7日作出温土资罚〔2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一项责令林大合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为128.35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潘桥街道田平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项限林大合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计建筑面积为256.70平方米的房屋。同年5月18日,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月7日作出温土资罚〔2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上述内容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圣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